主体责任 |
雅安市统计局是雅安市政府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直属机构。
雅安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地方统计实施细则草案,制订全市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县(区)、市直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县(区)、市直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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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无 |
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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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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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
4.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
监督电话 |
0835 2222444 |
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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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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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
4.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
监督电话 |
0835 2222444 |
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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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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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一)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
4.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
监督电话 |
0835 2222444 |
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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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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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
4.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
监督电话 |
0835 2222444 |
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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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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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
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各级人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 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三)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进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一)申请1、新建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文件:省级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要求概要说明调查目的、立项依据、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2、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文件(同上);(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修订类)》(见附件二):要求具体说明修订制度的名称及具体内容,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频率、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新增加表式和指标应附表式、指标名称及指标解释。
2.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项目接收:审核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了解并澄清有关疑问。如送审材料不 3.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项目审理: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内容和需要,通过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内部工作机制征求局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对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 4.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修订完善:对送审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5.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回复结果:根据项目审批结果,以国家统计局文件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送审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
监督电话 |
0835 2222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