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雅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办发〔2017〕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四上”奖励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做好我市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统计入库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全市经济运行情况,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
三、奖励对象
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
2.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
3.资质以上房地产企业。
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5.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6.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7.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企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企业,教育业法人企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法人企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法人企业。
8.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法人企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企业。
四、奖励标准
(一)对所有在库“四上”企业(含新进单位)统计人员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工作补贴。
(二)对新进“四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0元补贴,用于统计相关人员培训和购置电脑等办公设备。
五、资金来源
(一)市属企业
统计人员补贴和新进“四上”企业一次性补贴由市级财政安排。
(二)区属企业(指雨城区、名山区、飞地园区)
统计人员补贴由市级财政补助120元/月,县区财政安排80元/月。
新进“四上”企业一次性补贴由市财政补助 70%,区级财政安排30%。
(三)县属企业
统计人员补贴由市级财政补助80元/月,县财政安排120元/月。
新进“四上”企业一次性补贴由市财政补助 30%,区级财政安排70%。
六、申报程序
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商务粮食局于次年4月确定补贴名单。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七、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确定的补贴名单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区)财政局按确定的补贴名单将县(区)属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办理。
八、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九、政策解释
本意见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